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冀0804执保4号

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蔡军、王占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冀0804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1、现已保全完毕(详见执行裁定书);

2、本院对上述财产的保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1日,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书,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视为自动解除。因申请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保全自动解除的,所造成财产损失等一切不利后果,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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