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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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冀0804执保4号 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蔡军、王占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冀0804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1、现已保全完毕(详见执行裁定书); 2、本院对上述财产的保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1日,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书,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视为自动解除。因申请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保全自动解除的,所造成财产损失等一切不利后果,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