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ESZ201400778);

二、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向***、***、***、***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房价款793085元按日0.05%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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