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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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5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执行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