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6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逾期办证违约金29289.33元,自2019年12月5日至被告实际办理完毕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止的违约金以158107.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元,由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