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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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3888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 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