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3888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

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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