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山福兴热镀锌厂有限公司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烟台市福山福兴热镀锌厂有限公司履行(2018)鲁061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