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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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天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1425执44号 梁芳荣、陈勇、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芳荣与被执行人陈勇、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已执行金额1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