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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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汇春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沁景苑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50号 赵盛华、张知敏、黄慧才: 关于申请人赵盛华与被申请人张知敏、黄慧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慧才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609809.59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汇春路支行、6214663370833968,实际冻结697.45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6236683440000261111,实际冻结1441.34元;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50000000000229178511,实际冻结177.21元;4.工行广西南宁市桂春路支行、2102112601000361056,实际冻结380元;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沁景苑支行、6228480838837955270,实际冻结155.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知敏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609809.59元,开户行、账户:1.工行广西南宁市石柱岭支行、2102106701203339062,实际冻结2.48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支行、6217003370002482915,实际冻结26.29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行、3370159980100759022,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9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