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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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50号

赵盛华、张知敏、黄慧才:

关于申请人赵盛华与被申请人张知敏、黄慧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慧才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609809.59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汇春路支行、6214663370833968,实际冻结697.45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6236683440000261111,实际冻结1441.34元;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50000000000229178511,实际冻结177.21元;4.工行广西南宁市桂春路支行、2102112601000361056,实际冻结380元;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沁景苑支行、6228480838837955270,实际冻结155.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知敏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609809.59元,开户行、账户:1.工行广西南宁市石柱岭支行、2102106701203339062,实际冻结2.48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支行、6217003370002482915,实际冻结26.29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行、3370159980100759022,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9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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