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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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孙氏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鲜蔬优果超市有限公司 安徽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合肥长百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鲜蔬优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孙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128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安徽鲜蔬优果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兵兵审判长董兵兵 人民陪审员 魏琼 人民陪审员 闫明 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刘志君书记员刘志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