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龙诚玻璃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龙诚玻璃钢有限公司货款1837506元。

二、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龙诚玻璃钢有限公司损失100502.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江苏龙诚玻璃钢有限公司对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398元,由龙诚公司负担505元,卡诺公司负担15893元。龙诚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15893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卡诺公司应负担的1589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30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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