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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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50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7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437.7元。

判决履行方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将赔偿款2050元打入***阳信农商银行商店支行账户:62×××99;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将赔偿款45457.70元打入***阳信农商银行商店支行账户:62×××9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3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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