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公司 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03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计916元,由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5元,由***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