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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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米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米脂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7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米脂县金凯迪酒店与被执行人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7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脂县金凯迪酒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由被执行人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对申请执行人米脂县金凯迪酒店的供气(该酒店六层整层及楼顶彩钢房、该酒店东侧毗邻两层建筑整体及楼顶彩钢除外)。二、由被执行人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履行执行通知书内容。 2021年2月4日,被执行人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米脂县金凯迪酒店恢复提供天然气,并向本院缴纳了(2020)陕0827民初953号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7执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