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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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蓬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农商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1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30万元和利息、复利(利息以29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给付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支付的利息即截至2020年1月11日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蓬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79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复利范围内,就鲁(2018)日照不动产证明第00147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首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92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复利范围内,就鲁(2018)日照不动产证明第00147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首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681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复利范围内,就鲁(2018)日照不动产证明第001471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被告日照华贵服饰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上述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包括在前述各最高余额之内,上述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蓬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590元,由被告日照市蓬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华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首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

73675元负共同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3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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