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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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637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700为基数,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归还代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