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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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鲁力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农商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2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42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内利息以44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的罚息以44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本息实际给付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鲁力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24126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就东港农商行2016年第241-1号、第241-2号房地产抵押清单载明的房地产,与被告山东京源珠宝玉石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66441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就东港农商行2016年第241-3号房地产抵押清单载明的房地产,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首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5287.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就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368号、第0037369号、第0037370号、第0037373号、第0037390号、第0037402号、第0037406号七份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地产,与被告山东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672.0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就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5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不动产,与被告山东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上述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包括在前述各最高余额之内,上述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鲁力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800元,由被告日照市鲁力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京源珠宝玉石有限公司对其中135790元负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首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0255元负共同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