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本案担保物由申请人***与担保人杨丽莎共同共有的位于资兴市××街道××栋××的房产(证号为资房权证东江镇字第712××号和第7××9号)。

以上保全金额以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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