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账户之一:××,账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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