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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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佛山市杏益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11万元(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2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74284.0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184元,由原告负担218元、被告***负担79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