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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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依蕾特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被告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复制,并书面通知原告***到被告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贝大道侧的办公场所进行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限为原告***接到被告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的次日起10日内。 二、限被告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被告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期间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会计账簿(包括相应的会计凭证)给原告***查阅,并书面通知原告***到被告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贝大道侧的办公场所进行查阅。查阅期限为原告***接到被告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的次日起10日内。 三、原告***接到被告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的次日起10日内,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文件材料。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5200元,由被告肇庆市宜美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