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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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035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以90356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08元,减半收取82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2元,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8元,由上诉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4元,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