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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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仰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仰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8167.09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人民币38167.09元为基数,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州仰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3元,由被告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