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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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责任公司 清远市建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清远市建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88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清远市建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