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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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6971.0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8990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473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9.33元,由原告***承担9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承担111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86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承担51.33元。

判决履行方式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将118088.08元(包含诉讼费)汇入原告***在阳信农商银行的账号:62×××38;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将90771元(包含诉讼费)汇入原告***在阳信农商银行的账号:62×××38;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将4783.33元(包含诉讼费)汇入原告***在阳信农商银行的账号:62×××3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1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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