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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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且末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顺航疏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87,349元、逾期利息7,086.52元、保全费1,956.75元,合计296,392.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28元,减半收取2,939.14元,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新疆顺航疏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5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