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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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国华汽车修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9970.57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6日起,以29970.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20元,由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国华汽车修理厂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