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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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25203.55元”; 二、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19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735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元,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负担30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5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