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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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诺维兰集团临猗瑞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修理费651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