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中沈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省榆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晋中泓林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中沈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榆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原告从2017年4月5日起按月息7.345‰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晋中泓林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中沈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晋中沈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晋中泓林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