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贺兰县四海综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680号 哈桂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哈桂芳与被执行人张昊、张宝华、谢秀芳、贺兰县四海综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终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桂芳与被执行人张昊、张宝华、谢秀芳、贺兰县四海综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终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