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318号

寇俊峰:

申请执行人寇俊峰与被执行人张伟军、杭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7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伟军、杭海莲偿还申请执行人寇俊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144598元,并需按照剩余借款金额每月2%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利息待核算),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69元,以上共计146667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寇俊峰与被执行人张伟军、杭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7750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