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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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318号 寇俊峰: 申请执行人寇俊峰与被执行人张伟军、杭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7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伟军、杭海莲偿还申请执行人寇俊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144598元,并需按照剩余借款金额每月2%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利息待核算),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69元,以上共计146667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寇俊峰与被执行人张伟军、杭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7750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