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仟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仟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816560元; 二、被告江西仟源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以垫付款8165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5.54元,减半收取6227.77元,由被告江西仟源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