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东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东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利息、逾期还款罚息134000元(已算至2019年8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4000000元按年利率10.76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本金4000000元,借款期间尚欠的利息87400元及借款到期后90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8.28%计算)范围内承担80%的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72元,由被告江西东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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