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750700-2012-20130499850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43300.08元、利息24779.89元、罚息1399.79元,共469479.76元(上述款项计至2019年4月29日止,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20779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四、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支付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