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750700-2012-20130499850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43300.08元、利息24779.89元、罚息1399.79元,共469479.76元(上述款项计至2019年4月29日止,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20779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四、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支付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4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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