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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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四川金宝禧珠宝有限公司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赊销货款199172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香格里拉市禧福珠宝、罗平县鑫鑫珠宝行、四川金宝禧珠宝有限公司、中江县公羽铂金珠宝行对上述19917240元赊销欠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香格里拉市禧福珠宝、罗平县鑫鑫珠宝行、四川金宝禧珠宝有限公司、中江县公羽铂金珠宝行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被告罗平县公羽珠宝行对上述赊销欠款中的14917240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罗平县公羽珠宝行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