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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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腾空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的超源宾馆(原飞彩宾馆)房屋并交付原告(反诉被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补偿款,截至2018年3月31日金额5875049元,此后计算方式:不计息金额2610180元,加以3264869元为基数按395363元/年折旧标准计得残值,加以上期残值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得当期利息,减以25万元/年标准计得租金,计至房屋交付之日;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4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1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158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6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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