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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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19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5000元从中予以抵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531.5元,由原告***负担337.5元,被告***负担3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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