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辉县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50000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八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