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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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赔偿原告***120534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110534元,其中给付原告***109418.5元,给付被告***1115.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5)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7800.9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0)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负担251元、被告***负担377元。被告***及被告***负担之数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5),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