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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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总金额以不超过以下8笔款项之和并扣减***已支付的3万元利息为限:①最初借款本金8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②最初借款本金1.9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③最初借款本金5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④最初借款本金1.5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⑤最初借款本金1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⑥最初借款本金2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⑦最初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⑧最初借款本金4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