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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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冶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1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大连冶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52658元; 二、驳回大连冶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承担558元,大连冶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2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1116元,被上诉人大连冶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5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