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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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顺发五金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341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634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