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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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天之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A7××××号车辆投保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000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A9××××号车辆投保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189.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LW××××号车辆投保的座位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70312.84元,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