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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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243215.62元并承担利息(从2017年9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523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