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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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