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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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军、王会娟1012447.7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张家口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王军、王会娟77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赔偿王军、王会娟3569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8元,由王军、王会娟负担309元,由***负担623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担2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