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厂回族自治县创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