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7.13元;

—11—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940.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负担411元,由被告***负担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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