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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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所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244602.7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租赁器材扣件3703个、架板43块、钢管339.5米、短管95根、顶丝97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9元、保全费1877.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邮政编码0521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