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所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244602.7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租赁器材扣件3703个、架板43块、钢管339.5米、短管95根、顶丝97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9元、保全费1877.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邮政编码0521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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