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华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故城县泽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日所有未结贷款本息共计244264.34元及自2020年9月4日起贷款本金209000元的利息(以20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故城县泽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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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抵押的车牌号为冀T×××××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被告***、***、***、故城县泽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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