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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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华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故城县泽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日所有未结贷款本息共计244264.34元及自2020年9月4日起贷款本金209000元的利息(以20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故城县泽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抵押的车牌号为冀T×××××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被告***、***、***、故城县泽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